腾博智慧云商股份有限公司
粤港车牌办理 , 私募基金备案/跨境身份/ODI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时关联方认定标准分析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与合规实务指引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关联方的准确识别、完整披露与合规说明,是决定申请能否顺利通过的关键环节之一。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及相关实践,关联方认定不仅基于法律形式的判断,还需穿透核查业务实质,以全面防范利益冲突与合规风险。

一、关联方的法定定义与判断逻辑

根据规定,关联方是指 “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以下主体:

  • 金融机构

  •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投资类企业

  • 从事冲突业务的企业

  • 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

判断时,除股东控制关系外,需着重从其 “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实际业务” 三个方面进行交叉验证,采取 形式与实质兼顾 的原则进行排查。

二、具体认定标准及类型识别

类型

判断标准(符合任一条件即需关注)

常见例子




金融机构

持有金融牌照

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

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无论是否实际展业,只要完成登记即需披露

投资类企业

1. 名称含“投资”字样
2. 经营范围含“投资”字样
3. 实际业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XX投资有限公司”、“XX资本管理合伙企业”等

冲突业务企业

从事监管明确的冲突业务

民间借贷、融资租赁、P2P、小额理财、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

1. 名称或经营范围含“投资咨询”、“金融信息服务”等字样
2. 实际业务涉及金融服务

“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X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意:对于名称或经营范围带有敏感字样但实际未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建议主动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以避免不必要的审核问询。

三、关联方认定的特殊监管规定

被认定为关联方后,申请机构在AMBERS系统填报及后续运营中,需特别注意以下 “红线”规定:

  1. 关联方已为私募管理人:若关联方中已有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则 该关联管理人须先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基金备案,申请机构方可提交不同类型的管理人登记申请。

  2. 关联方无牌经营私募业务:若关联方实际从事私募业务但未登记,必须 首先办理该关联方的管理人登记,否则申请机构将无法通过审核。

  3. 严禁规避行为:协会对刻意通过复杂股权结构、代持等方式规避关联方认定的行为,将采用 “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进行穿透核查。

  4. 关联资金往来:申请机构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资金往来,必须保证 真实、合理、有据可查,严禁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利益输送。

四、合规建议与操作清单

  1. 全面自查,主动披露: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前,应组织律师与内部团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所有企业进行 穿透式自查,并完整披露,切勿遗漏。

  2. 优先处理冲突业务:若存在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是Zui严重的合规瑕疵。必须在申请前完成 业务剥离或股权出清,并作为重点事项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

  3. 建立隔离机制:对于可保留的、业务相关的关联方(如投资类企业),应在制度层面(如《风险隔离与利益冲突防范制度》)明确业务、人员、场所、财务的 隔离措施,并在申请材料中加以阐述。

  4. 审慎处理“同业”关联方:同一实控人下存在多家同类型私募管理人是监管重点关注情形,需在申请时充分论证 设立合理性、业务差异化与风险隔离有效性。

总结

关联方认定的本质,是考察申请机构是否具备 独立、审慎、合规 的运营能力。任何试图隐瞒或规避的行为,在监管穿透式审核下都极易暴露,并将导致登记失败或后续处分。诚实、全面、清晰的披露,辅以合理的制度安排,才是通过审核、建立长期合规基石的唯一正途。建议申请机构在准备阶段即引入专业法律顾问,完成系统性的关联方梳理与合规架构设计。


发布时间:2026-01-12
展开全文
拨打电话 微信咨询 发送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