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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后能享受20%所得税税率吗?

根据您的问题及回答,核心是围绕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争取为个人合伙人适用20%所得税率的政策。以下是结合现行规定与实务操作的系统解析。

核心前提:从“20%税率”到“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首先要澄清一个关键概念:通常所说的“20%所得税率”,在现行税法中,特指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选择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模式后,其股权转让所得所适用的个税税率。

因此,问题的核心转变为:您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才能具备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的资格?

问题逐一解答与实务分析

1. 问:股权投资基金仅在中基协备案后,能享受20%税率吗?
答:不能。

  • 原因:仅为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符合申请“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主体资格。该政策专门适用于 “创业投资企业” (指在发改委或中基协完成创投备案的主体)。

  • 关键路径:基金必须在国家或地方发改委完成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或在中基协备案为 “创业投资基金”(注意,是“创业投资基金”而非“股权投资基金”)。

2. 问:投资一级市场的合伙制私募基金,其个人合伙人如何适用20%税率?
答:需要完成“双重备案”并及时进行税务备案。

  1. 主体资质备案:基金必须作为“创业投资企业”,选择以下任一途径完成备案:

    • 途径一: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发改委系统完成备案。

    • 途径二: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产品,并确保其投资运作符合创投基金监管要求。

  2. 税务模式备案:在完成上述主体备案后的 30日内,基金必须主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的备案手续。此为享受20%税率的关键程序,逾期未办理将无法适用。

3. 问:若基金管理人已在发改委备案为创投管理机构,其管理的基金能“视为”已备案吗?
答:不能。这是Zui常见的误解之一。

  • 法规依据: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申请“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主体是基金本身(即合伙企业),而非管理人。

  • 实务反馈:咨询上海、深圳、杭州等地税务局得到的明确答复是:申请时,必须提供该基金自身在发改委或中基协的备案证明文件及编号。管理人的备案资质不能自动转移或替代基金的备案。

4. 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在发改委进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吗?何时备案为宜?
答:可以,且建议尽早规划。

  • 政策允许:在中基协的备案(作为私募基金)与在发改委的备案(作为创业投资企业)是两条并行不悖的监管路径,基金可以同时拥有两种身份。

  • 实务操作:许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为实现税务优化,会在基金投资期结束前或存续期中后期,通过修改合伙协议、变更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增加“创业投资”),然后向发改委申请补充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此举旨在满足创投企业的投资比例等要求后,为个人合伙人争取税收优惠。

重要总结与行动建议

  1. 目标明确:若希望为个人合伙人争取20%的所得税率(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基金本身的“创业投资企业”身份是硬性前提。

  2. 路径清晰:务必以基金(合伙企业)为主体,在发改委或中基协(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完成创投备案。

  3. 时机关键:完成创投备案后,必须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核算模式备案。

  4. 提前规划:税务架构应在前端设计。如果基金初期不符合创投要求,需评估在中后期通过调整投资策略、变更经营范围等方式达成备案条件的可行性与成本。

建议在操作前,与专业的税务顾问及基金注册地的主管部门进行详细沟通,以获取Zui准确的执行口径。


发布时间: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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